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6: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相关文章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