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6〕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老字号是我国极其重要的传统商业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它既包含着历史悠久的物质文化遗产,如老字号传统建筑、传统产品,又包含着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特有品牌、传统工艺和配方等。经过几百年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积累,老字号良好的口碑、久远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内涵,深刻而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

  目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冲击,如店面和建筑被随意拆迁、改造,周边历史环境被大幅改变,发展空间逐渐缩小,经营设施日趋陈旧,传统工艺不断失传,专门人才持续流失,保护和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等。加强对老字号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为保护好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商业资源,促进老字号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
  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件精神、保护自主商业品牌、传承传统文化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老字号在展示地方特色文化、繁荣商品市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保护的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博物馆或陈列室等多种方式,深入挖掘老字号的文化内涵与无形价值,加强对老字号品牌和文化的宣传,使保护老字号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重点做好老字号历史研究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
  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量避免对老字号建筑的盲目拆除与迁建,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的位置和原有的建筑形式,特别要加强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老字号建筑,对其进行局部改动、修缮的项目,要征得同级文物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其进行拆除、迁建的项目,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时,要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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