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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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6]38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属于企业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二)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三)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四)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企业应当依法支付报酬,并可以给予奖励。

  企业研发人员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二、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并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门用于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奖励。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政策的企业,在国家调整“工效挂钩”政策之前,因实行新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增加的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应当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三、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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