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4: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 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 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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