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32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10月8日起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最长拆入期限。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延长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至1年,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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