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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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9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6.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会因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6.1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目的不同,确定的费用归属对象就不同,因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如:当产险公司核算各险种大类的损益时,其费用归属对象是车险、企财险、家财险等险种大类,车险的赔款和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是车险的专属费用;但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就要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

  6.2 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公司的基础管理越细化,费用记录的相关信息越充分,该费用越有可能直接认定为专属费用,因而越有可能减少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的项目,从而越有可能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的分摊目的,确定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进而准确认定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以下是常见的三种情况。

  7.1 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险种。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时,需要将费用分摊到险种。此时,就应当将险种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1.1 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险种的专属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险种的费用则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交强险的广告宣传费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2 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业务类别。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的规定将费用分摊至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4大业务类别。此时,就应当将业务类别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2.1 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类业务的专属费用,如:车险承保人员的薪酬应当认定为承保业务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类业务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薪酬。

  7.3 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分支机构。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时,需要将费用分摊至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确定的交强险地区分部(分支机构)。此时,就应当将分支机构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3.1 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专属费用,如:某公司北京地区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支出、手续费、在北京地区投放的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北京地区分部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交强险广告宣传费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4 投资业务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采用不同的认定、分摊方法。如:当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投资业务的专属费用。当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除独立账户资金等单独运用资金的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相应险种的专属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必对其他资金的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分摊,只需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险种之间进行分摊即可。当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保险公司不必对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认定和分摊,只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即可。

三、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



  8.保险公司在进行共同费用分摊时,应当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2类。

  直接业务部门是指直接从事保单销售、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再保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销售、承保、理赔、再保、客户服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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