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1: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厅(局)、总工会:
  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拖欠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 2月12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情况,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阶段(2006年10月12日至 10月31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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