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2006年9月19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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