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35号--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3: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35号)


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第一批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及人员名单

  (一)机构名单。

  1.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CCIC EUROPE B.V.)

  3.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CIC·JAPAN Co., Limited)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CCIC NORTH AMERICA INC.)
  (二)人员名单。

  1.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于开国、倪季红、梁伟文、陈 茔、黄展强、曾庆健、李炯烜、罗志辉、施 磊、陈伯祯、周 杰、麦志刚、霍兆强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杨凯峰、张大志、张忠亮、饶 伟、沈泽训、刘振桥、贾宁春、顾金龙

  3.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
  高 峰、孙 炬、川野敏昭、日笠吉彦、桂幹治、村上文隆、森勝則、尾田裕一、平地稔、花井康夫、高木俊彦、金子昭民、河野豐、中田清、大束昌之、西崎哲、茂木达雄、青木薰、柳下寿雄、趙旭来、陈德浩、高雲植

  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赵时光、朱敏慧、张家明、金效先、耿长海、孙德华、陈岩、ANGELA HUIYING ZHAO、DOUGLAS LI、JUN WANG、SONNY KANG SAN、KA HO WONG、JAN FEI CHO、GARY WONG

  二、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三、批准有效期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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