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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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6〕79号)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报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国邮〔2006〕398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邮政局所属的经营性资产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等出版物发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政物流、邮票发行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核定。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同意将各省邮政局和原国家邮政局直属单位的经营性净资产上划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其所属全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集中汇总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邮政单位经营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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