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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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全国冬季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参加单位参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是为了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展现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新成就,培养锻炼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国冬季体育运动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初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举行(雪上项目在黑龙江省亚布力滑雪场举行)。

  二、竞赛项目:
  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冰壶、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冬季两项。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见附表。

  三、参加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呼伦贝尔盟、兴安盟、抚顺市、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延边自治州、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庆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珠海市、阿勒泰地区、昌吉自治州、哈密地区及其它有关地市、有关省区市、有关行业体育协会。
  上述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报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同时上报拟参加的项目,否则以不参加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各单项竞赛规则、规程规定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运动员注册,实行与年度注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运动员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2007/2008年度注册期(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注册细则另行通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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