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5: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人[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以后,各地留一份,向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报送一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二、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主管部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查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印章。

  (二)人事部门复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确认后,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三) 汇总上报

  各地应于2006年9月29日前,将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含姓名与工作单位)等试卷预定信息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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