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发布《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7: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53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8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6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6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6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理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发布《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申办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开元任职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