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7: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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