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9: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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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4年 第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5年。考虑到当时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暂缓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 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 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 7211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冷轧板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三、对于申报进口冷轧板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台湾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 72091890),如在申报进口时可以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文件原件的,海关验证无误后免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放行。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冷轧板卷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六、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本公告产品,在执行本公告期间不得享受边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违反海关法规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在对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

     2.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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