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变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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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管理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2001年10月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外。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条例规定,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同时规定,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与外经贸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与国家计委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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