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1: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6]78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主承销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为规范保护基金的筹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

  三、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结算公司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

  五、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同时,还应分别填写《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缴纳情况表(证券网下发行)》(见附件)报送保护基金公司。

  六、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凭证的传送可采取专人送取或邮寄的方式进行。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0号--关于批准对横县茉莉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97号--关于批准对泌阳花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