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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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2006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约定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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