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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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领会《规定》精神,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实施,公开便民

  为规范各地《规定》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附件2)、《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附件4)和《农业机械维修记录》(附件5),以及《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审批程序》(附件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等格式和文件,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专栏中公开,请各地遵照执行。其中,《技术合格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版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规定》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管理制度,做好农机维修管理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规定》的实施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合格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要设立便民窗口,搞好许可工作咨询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和执法工作,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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