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0: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申请撤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有关问题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南海41_06区块物探协议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