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0: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申请撤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有关问题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