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5: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作为各级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在对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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