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10: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 商运发[2006]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统战部、民委、财政厅 (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供销合作社: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是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搞好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对于满足农牧民生活需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边销茶产销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些企业不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下降;销区市场假冒伪劣边销茶商品屡禁不止,流通秩序混乱;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氟中毒现象等。为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确保边销茶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生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边销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加快边销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在 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边销茶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报告当地政府。从2007年1月开始,不在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边销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停止无证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边销茶及制售假冒伪劣边销茶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能持续满足生产合格边销茶的能力。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加强企业产品检验能力建设,提高边销茶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能力。督促边销茶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入市销售,确保边销茶质量安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边销茶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执法工作。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新设立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生产加工边销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加工。

相关文章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07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的通报
商务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677号--批准21家兽药GMP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