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10: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28日以发改产业[2006]122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第7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本地区电石行业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电石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氯碱企业内部电石生产企业,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氯碱企业提出申请);
  (二)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能源及资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企业无开放式电石炉;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石行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电石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电石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部门、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填报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相关文章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茂东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设立分公司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