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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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6]11号 2006年4月17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要求和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工作部署,为严格执行海洋捕捞“双控”制度,巩固近年来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提高渔船持证生产和安全作业水平,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我部决定于2006年6月至10月间开展代号为“护渔2006”的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三无”、“三证”(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不齐渔船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渔船,规范渔船管理,督促渔船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专项行动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领导,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指挥中心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专项行动需要组织调动渔政船开展海上执法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行动。海区局负责制定本辖区海上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省(区、市)开展行动。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本省(区、市)港口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行动的宣传、信息报送和总结等工作。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

  专项行动由港口专项行动和海上专项行动组成。

  (一)港口专项行动要求

  1.港口专项行动由港口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动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伏休期间或其他渔船集中停港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安排。

  3.港口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

  (1)检查在港渔船持“三证”和职务船员持证情况;

  (2)检查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检查渔船标识情况,重点检查渔船船名号标识。

  4.沿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渔港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对港内渔船开展以上述内容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和不规范做法。每个港口44.1千瓦(60马力)以上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50%,44.1千瓦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30%。港口检查的情况要按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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