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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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7号 2006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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