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6〕7号)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全面落实。要坚持以监督促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要求融入招生管理之中;注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和治本制度建设,做到监督到位,关口前移。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舞弊和录取违规等恶劣行为的发生。要将高校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总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又要抓好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招生部门、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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