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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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去年以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水害事故13起、死亡360人,同比分别上升160%、233.6%;分别占全国煤矿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22.4%和20.7%。今年1-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水害事故24起、死亡108人。其中,发生3人以上水害事故12起、死亡90人。特别是今年4月份以来,山西省连续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透水事故:3月18日,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8人;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又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初步核查井下被困矿工56人。

  2005年以来发生的16起特大透水事故,属透老空水的有12起、死亡382人,分别占75%和83.8%;属断层突水的2起、死亡26人,分别占12.5%和5.7%;属溶洞突水的2起、死亡48人,分别占12.5%和10.5%。事故原因主要有: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在水体下开采的防护措施不落实;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现场人员水害防治知识匮乏,已有水患预兆而未采取措施;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特别是下雨期间井上下水情无监测、无应急措施等。

  分析水害事故原因,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不重视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水害防治工作管理滑坡;“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制度不落实。为了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现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煤矿水害重特大事故多发,形势十分严峻。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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