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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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函[2006]30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6年2月28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建人[2006]37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是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决赛选手的主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要把组织好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方式确定参加全国决赛的选手。

  二、大赛竞赛内容

  全国决赛的竞赛标准为建设部颁发的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标准砌筑工(技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标准钢筋工(技师)》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岗位标准木工》、《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岗位标准镶贴工》。

  决赛分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成绩均为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基础知识成绩占30%,考核时间1.5小时;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考核时间一天。具体要求见《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竞赛大纲》(附件1)。

  决赛现场将为参赛选手提供标准的竞赛工位、原材料、大型机具等设备,小型工具由选手自备。砌筑工、钢筋工、镶贴工允许每位选手自带一名助手。

  三、裁判员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可推荐每个工种一名裁判员参加全国决赛的裁判工作。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员推荐表》(附件2)按所报工种类别,分别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推荐的裁判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高级工程师、相应工种技师、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之一者;②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③大专以上学历;④办事公正,坚持原则;⑤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施工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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