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氨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氨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2005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
铁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增持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