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2: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畔柳信雄2006年1月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Beijing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Beijing Branch)继承。核准柳冈广和(Hirokazu Yanaok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楼,营运资金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1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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