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2: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 国税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 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国、地税务机关以征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1日启用新版税务检查证后,旧版税务检查证同时作废,

  二、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 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国、地税务局分别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三、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省××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 (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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