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02月26日)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17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0篇)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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