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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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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