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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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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