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5: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政部令
(第33号)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第四条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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