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5: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的应用,现批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

  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
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28-200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hemical Disinfection Centralized Treatment Engineering on Medical Waste (On Trial)

2006-02-08 发布               2006-03-15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
  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
  5.1 建设规模
  5.2 项目构成
  5.3 厂址选择
  5.4 总图设计
  5.5 总平面布置
  5.6 厂区道路
  5.7 绿化
  6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清洗消毒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分类包装和收集
  6.3 接收
  6.4 贮存与输送
  6.5 清洗消毒
  7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进料单元
  7.3 破碎单元
  7.4 药剂供应单元
  7.5 化学消毒处理单元
  7.6 出料单元
  7.7 自动控制单元
  7.8 废气处理单元
  7.9 废水处理单元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4 建筑与结构
  8.5 其他辅助设施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2 环境保护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0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管理要求
  10.1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和产品要求
  10.2 测试标准及方法
  11 工程施工及验收
  12 运行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2 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条件
  12.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12.4 人员培训
  12.5 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12.6 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
  12.7 交接班制度
  12.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2.9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指导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化学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

  1.3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范围
  1.3.1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
  1.3.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1.3.3 不能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禁止将没有消毒的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它废物进行填埋。

  1.4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1.6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坚持集中处理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8 采用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实施的标准要求。

  1.9 建成的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工程项目必须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获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消毒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 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 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03]206 号)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 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2003 第287 号)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 号令)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4 年版)

3 术语



  3.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package是指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 transportation tank是指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 利器盒sharps container是指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强度、颜色、标识、尺寸,满足医疗废物中锐利器盛装要求的专用硬质密封容器。

  3.5 暂时贮存temporary store是指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6 处理treatment是指通过改变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和组成从而达到消除其潜在的传染危害性的过程,包括各类方法、技术和工艺。

  3.7 处置dispose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经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3.8 消毒disinfection是指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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