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有关部属、部管单位:
  我部于2003年启动了“建立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研究”课题,并于2004年批准了北京市卫生局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试点。经过课题组的努力,目前该课题的理论研究阶段已经结题,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将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实践研究,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养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通过扩大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养及管理模式,完善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规范医师的临床能力培养工作,提高临床医师的诊治水平和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探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筹集和运行机制;探索专科医师培训过程中的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试点的专科范围和重点专科医师培训试点的范围包括18个普通专科和16个亚专科。试点期间,以普通专科(包括全科医学科)培养工作为重点。

  三、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原则培训试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供试点基地用)》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自愿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培训基地以临床专科为单位申报,申报表必须经所在医院同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部属、部管单位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也可由多个医院(不超过3家)联合申报某一专科培训基地。

  四、培训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义务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供试点基地用)》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所要求的条件。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为培养工作提供所需经费;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能为住院医师提供住宿条件。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与培训对象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培训结束后,学员主要服务于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培训基地单位,培训基地可根据需要留用少数学员。

  五、培训基地工作的管理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由我部科教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中国医师协会承担。自愿申报的单位较多的省份,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牵头组织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审定,再报我部批准后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卫生部科教司:解江林、刘爽,
  电话:010-68792247,010-68792240;
  传真:010-6879223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中国医师协会:邢立颖、曹金铎,
  电话:010-51759115,010-51759121;
  传真:010-51759114;
  电子邮件:c mdaxingl y @yahoo.com.cn;

相关文章


交通部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1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加强对旅客携带入境食品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晨检工作指导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