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布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7: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11月22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
  2004年12月20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要求,决定自2005年2月3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2.45%
  2. 其他日本公司 60.02%
  韩国公司
  1.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4.05%
  2.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 5.08%
  3.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5.78%
  4. 其他韩国公司 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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