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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