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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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5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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