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0关于投资的基本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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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WI0关于投资的基本原则
【分类】 贸易相关投资措施
     
      
 
             WI0关于投资的基本原则
    1.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跨国公司控制着当代国际贸易的主要流向和基本内容。90年代以来,与跨国公司投资相关的国际贸易占世界货物贸易的60%、服务贸易的70%和技术贸易的80%。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技资数额和直接技资累积存量不断扩大,直接技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技资国和东道国以及技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围绕着直接投资方面的矛盾与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和消除矛盾与纠纷,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技资协调与合作,各国通过双边条约、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来加强技资保护和规范。目前,国际投资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三个国际组织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多边技资担保机构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分9条1附件。
  (1)东道国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①东道国政府引进外资中的投资措施。通常,各国在引进外资的技资中,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当地含量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
          贸易平衡要求: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
          外汇平衡要求:规定进口需要的外汇应来自公司出口及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
          外汇管制: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
          国内销售要求: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出口限制的水平。
          生产要求: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
          出口实绩要求: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
          产品授权要求:要求投资者用以规定的方式生产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
          生产限制: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建立生产线。
          技术转让要求: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许可要求: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相关技术的许可证。 
          汇款限制: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技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当地股份要求: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技资者持有。
  ②协议规定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
  其中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实施的投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技资措施。具体指以下两项: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或者是当地生产的,而这种要求可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规定外商技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其中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一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或者为了获得一项利益必须与之相符合的投资措施。具体包括:贸易(外汇)平衡要求,对外商技资企业的进口作出一般的限定,或规定不得超过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进口用汇限制,规定外商技资企业用于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内.国内销售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二者相结合,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4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但协议并未要求成员不得实施出口实绩,技术转让和外资比例等投资措施。
  (2)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
  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视其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
  ②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他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由地背离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主要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
  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协议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是7年。
  (3)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世贸组织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制取消,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在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成员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建企业的具体技资措施用于新建的外商技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技资措施,应当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且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技资措施一起取消。

  (4)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技资措施委员会
  该委员会向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开放。委员会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何成员的请求,可随时开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并向成员提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有关任何问题的咨询服务,同时,还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技资措施的运行和执行情况,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5)透明度要求
  除必须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以及分别于1979年和1994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和“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议,,以外,每个成员都应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通告可以找到与贸易有关技资措施的出版物。但成员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开利益及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6)磋商与争端解决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的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
  (7)货物贸易理事会定期检查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将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议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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