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之忌之计之三:时刻掌握货物状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22:12: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时刻掌握货物状态

货物出运后,在通常的FOB,CFR,CIF等条件下我们认为潜在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于是做为出口方放松了警惕。在FOB项下,买方的权利是可以指定船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接受指定货代,而在我方代理操作下的FOB和CFR,CIF条件下,我们依然存在在着重大责任。
1.货代无单放货

一般来讲,本公司的货代应该是自己公司经过严格考核筛选出来的,在没有任何信用等级的货代和指定货代操作中,要提防客人无单放货;在TT项下我们的BALANCE可能受到损失,在LC项下可能会货款两空。

A.严格选择货代

我们原则上要要求所有货代必须签订代理协议,核查其营业执照,无船承运证明等官方文件。从小批定单开始操作。在FOB指定货代情况下,要与其指定货代签订临时代理协议并核查其货代的信誉。(对于不在大陆注册的货代尤其要注意)。协议要求其严格按相关法律操作,保证不会无单放货,并规定其提单和核销单回寄的期限及责任等,并附相关证书等。以保证货物安全和单证安全。在出口局势相对混乱的国家,必须要求货代在其出口国家的代理是签约代理并已经有一定的信誉度,因为出口到许多国家(如加勒比海),港口非常混乱,风险很大。
B.及时与客户保持信息通畅

保持与客户沟通不仅仅是为了将逐步加给买方,更重要的是要关系收汇安全。在TT项下收到尾款后我们可以更松一口气,我们把货物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客户,提单资料寄给客户后,相对来将我们将万事大吉。在LC项下,我们从拿到提单到交单要一周时间,银行寄出单据原则上是一周时间(一般1~3天),邮寄时间3天,开征行确认付款时间7天(7天内开征行不提出任何异议,视为接受付款),我们必须保证货物在此期限内货物一切正常,否则客户可能会不付款牍单。
2.客户拒绝付款情况下的有效处理方式

一般操作中要注意必须在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前确保收汇的安全。在第二节的例子中,我们说到客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尾款,一拖再拖,而且不能得到客人的有效答复,或L/C遭受拒付等,严重威胁公司的收汇安全。掌握货物的状态,对出口商处理该类事务尤其重要。

A.及时通知代理转运或退回货物

由于客户原因严重威胁收汇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搜集客户公司信息,如出现恶意诈骗、逃款,公司倒闭,或法律因素等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应立即作出转运或退回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人。
B.在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前,要注意船公司是否已将到港货物信息提交对方海关。一般来讲船靠港前都将所到港货物预提给对方海关,一旦对方海关将信息录入,该货物说明已经进关。如果船公司没有将信息提交海关,我们可以转卖货物(改提单)到其他国家或对方国家。
C.对方海运已经将到货信息录入海关系统,该货物必须转卖给该国的其他客户或退回。退回的手续比较复杂,必须由该国某公司清关后在进行出口,因此你必须找到一个公司帮你操作(货代一般都有这个能力)。应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海关货物一旦进关是退不回去的(没有经历,待补充)。

D.货物到港后,如对方因付款等因素没有拿到提单的情况下要时时确认货物状况。对给货代提个醒就多一点安全。

从上述来看,关心货物的状态,并不是只是买方的专利。即使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在非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如货物发生损失,卖方依然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时时掌握货物状况,及时提交给客户,同时也一步步将责任推给了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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