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2 23:2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由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4、有进境粮谷类及其产品、进口水果、烟叶、禁止进境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所有的特许审批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家和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6、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7、办理进境检疫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 变更输出国家和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8、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9、根据农业部、林业局(林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行规定,具有检疫审批权的机关有: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2)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

(3)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10、列入《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

11、进境种苗所带的栽培介质需要审批。土壤不属于栽培介质。

12、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被吊销质量许可证的,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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