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知识-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其发行申请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后至该证券发行条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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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其发行申请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后至该证券发行前,应满足哪些条件以免于重新提交证监会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的有关规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其发行申请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后至该证券发行前,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则不再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1)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 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公司业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未发生更换。
(10) 公司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如有)趋势基本相符。
(11) 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