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知识-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股权应如何界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51: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股权应如何界定?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国有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如下:

第一,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第二,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含50%),或者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设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如下:

第一,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第二, 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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