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纲:第四章保险合同总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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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总论的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这些知 识和原理的实际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樱述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般特征和自身特征;熟悉 保险合同依不同标准划分的种类;掌握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掌 握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的特 征及后果;熟悉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了解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了解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自愿订立原则 的含义。掌握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熟悉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以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 保险利益;掌握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来源;熟悉确 立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防止 和避免产生道德危险的意义。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掌握告知义务、告知 的内容和形式、,投保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和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熟悉保证以及明 示和默示保证的含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了解海 上保险三负默示保证的内容;熟悉投保方违反告知义 务与违反保证条款的区别。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熟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掌握投保人应具 有的主体资格以及<保险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 被保险人的限制性规定和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方式;熟 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联系与区别。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主体、保险标 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 金额等保险合同主要事项的含义;熟悉责任免除的三种类型、保险费的构成、解决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熟悉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熟悉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时形式要件之一、 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主要险种基本条款和其他险种 的保险条款、特约条款、制式条款、主险条款、附加 险条款的含义及特征;熟悉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统一条 款的意义、保险合同条款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了解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权限、保险条款的使用 以及新险种条款和保护期的规定 了解索赔和索赔权的含义;熟悉嫁赔、理赔的程序 和内容以及索赔时效和理赔时限的规定。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熟悉要约、承诺、要约人、受约人和承诺人的概 念,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构成条件;熟悉实务中要约人与 受约人身份的相互转化;熟悉保险合同的几种书面形式 及其特点、效力和适用对象。 熟悉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掌 握保险合同生效及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规定、合同的生 效与有效的基础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了解无效合同的 确认机构;熟悉合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以及返还、赔偿 和追缴的规定。 熟悉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掌握保险合同主体、内 容变更的程序及变更的后果。 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熟悉合同解除的四种形 式;掌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限、解除合同的法律 后果以及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掌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 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了解保险合同争议的产生和处理方式;熟悉协商、 仲裁、诉讼的特点和效力;熟悉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概 念、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程序;了解仲裁的“一裁终 局”制度及仲裁协议的作用;了解我国处理涉外保险合 同争议的仲裁机构;熟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审终审制。 熟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的原则和三种解释方法; 熟悉对不同出处的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及解释效力;熟 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和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解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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