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之保险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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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1)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  
(2)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筹建分为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初步申请,即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筹备建立保险组织的书面请求;正式申请即保险公司经过筹建,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筹建期为1年。
  2.开业。申请开业时,保险公司应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最后,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方可营业。(4)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经营的监管

(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2.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即再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兼营。同时,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5)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这主要通过下列规定控制:
  1.每一危险单位承担责任的限制。
  2.每笔保险业务承担责任的限制。
  3.总自留额的限制。

(三)保险财务的监管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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