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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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由于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实施违法犯罪如何处理及劳动教养期限如何计算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对此有不同认识,具体做法也不统一、不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教养作用的充分发挥。2001年4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就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又有违法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如何计算执行期限问题书面请示公安部。对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并结合各地的具体实践经验,公安部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了《公安部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实践中不好掌握和操作。为规范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各地根据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庭有特殊情况(主要包括:被劳动教养人员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确为其所在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并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确需被劳动教养人员照顾或者扶养,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家属提出申请的等),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其家庭或者所在单位具有实际帮教条件,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家属提出所外执行申请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作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决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其在所外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撤销原所外执行决定。所以,《批复》明确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再次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应当撤销原所外执行决定。”
  《批复》对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和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如何合并执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其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和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有人提出这一规定可能造成劳动教养实际执行期限超过四年,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行政法规仅规定每一次劳动教养决定所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未对数个劳动教养决定如何合并执行作出规定,即未明确类似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劳动教养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同于刑事处罚,所以,不宜参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来确定数个劳动教养决定的实际执行期限。因此,数个劳动教养决定合并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可以不受四年的限制。
  为体现对骗取所外执行行为的惩罚,《批复》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家属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所外执行的,不得扣除其在所外已经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实践中,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所在单位、家属申请所外执行的,除提出所外执行的书面申请外,还要根据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被劳动教养人或者其家属患有严重疾病的医院证明文件;(2)证明被劳动教养人员具有特殊技术专长,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的单位证明材料;(3)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包括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所在单位、家属申请所外执行的理由是否属实,被劳动教养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经历,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是否具有实际帮教条件等。《批复》所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指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所在单位、家属故意伪造、变造上述证明材料。“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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