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欢庆老师谈“诉讼时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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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特点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3)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法律,教育|网;|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法律教育网补充——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法律;教。育;网|和法律效果,请您认真查阅: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包括: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胜诉权的本质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应依程序法上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由公里决断权。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都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两类: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法;律教\育网。|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法律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非《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的1年。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是违约请求权,不是侵权请求权。如果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为2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是租金请求权。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人的请求权只有1年的诉讼时效。保管人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合同都是涉外合同,如果是买卖合同或者技术合同,则诉讼时效仍应当按照普通诉讼时效处理。另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环境保护法》第42条)以及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海商法》第265条),时效期间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l37条规定,|法。律教。育;网|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仍有起诉权,但没有胜诉权。注意《继承法》中规定的20年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故《继承法》中的20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时的次日开始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势不明显,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法;律教;育\网|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汁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学者间多有争议。对此,通说认为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另外,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也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通意见》第173条的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法l律;教。育网|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履行有效。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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